“知道卜及图”商标被认定具有显著性 | |||
案由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5)京行终8893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5年11月28日 |
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小芒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诉争商标 |
| 指定类别 | 25类 服装等 |
案情简述 | 2024年5月23日,小芒公司向商标局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知道卜”,属于日常用语,该标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小芒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知道卜”,属于日常用语,该标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因此,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小芒公司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但仍属于较为简单的图文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知道卜”易被识读为“知道不”,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该具有的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规定。小芒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了可以获准注册的显著特征,但小芒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使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为公众所知晓,已在复审商品上与小芒公司形成对应关系,从而取得了可以获准注册的显著特征,故对小芒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小芒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知道卜”及经过艺术化设计的萝卜图形构成,其中汉字“知道卜”由小芒公司一方的综艺节目衍生而来,意寓富含知识的萝卜;汉字“知道卜”位于图形右方,其书写进行了特殊设计;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系根据萝卜形状设计而成,萝卜上有兔子耳朵形状的镂空设计,“知道卜”中的“卜”与萝卜图形相对应,该商标标志整体上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具备固有显著性,公众能够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同时,小芒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知道卜”品牌在抖音、微博等平台有较大程度的播放量和讨论量,“知道卜”品牌家居服在小红书、微博等平台已进行宣传推广,在电商平台亦已进行实际销售,使得诉争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小芒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被诉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
专业经验 | 审查商标显著性需对标识进行整体判断,不能割裂文字、图形等构成部分单独分析,即便某一部分存在日常用语属性,若整体设计具有独创性,仍可认定具备固有显著性。 | ||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