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威名知识产权官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以案说法(147)---“曦瓜大红袍”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5-10-17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曦瓜大红袍胜诉!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恶意商标注册

案由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案号:

(2025)京行终3134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5年06月06日

上诉人

(原审原告

武夷山香江茶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诉争商标

image.png 

指定类别

30类 方便食品

案情简述

2023322日,香江公司向商标局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你针对特定商标反复实施恶意抢注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香江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曦瓜”是申请人于2006年申请注册在“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已经持续使用近20年,在岩茶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曾经被认定为“闽北知名商标”、“南平市知名商标”。“曦瓜大红袍”显著部分在“曦瓜”,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针对特定商标反复实施恶意抢注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因此,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香江公司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香江公司针对特定商标反复实施恶意抢注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香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香江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法定程序,经查明,另案裁定及裁定中记载的判决均非被诉决定做出的依据,被诉决定就此也并未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庭审中仅是说明其他案件情况,未违反法定程序,香江公司相应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子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香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香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曦瓜xigua”商标初由香江公司股东之一的陈某某申请,后转让至香江公司。香江公司曾申请注册第22912063号“曦瓜大红袍”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其原因在于第22912063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案外人商标图形近似及香江公司申请注册了30余件“八三茶人”等商标,并非直接因“曦瓜”文字所致。同时,香江公司在一审及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广告宣传合同、线上销售记录、发票、所获荣誉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就“曦瓜”“曦瓜 Xigua”等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本案诉争商标为“曦瓜大红袍”文字商标,易被识别为“曦瓜”的系列商标,结合香江公司自身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发展所需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考量,尚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款规定之情形。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香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被诉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专业经验

《商标法》第四条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不以使用为目的”且具有“恶意”两大要件。“是否以使用为目的”可以从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合理性、经营需要、实际使用和宣传情况等角度综合判断,“恶意”则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申请诉争商标的意图和行为。


关于我们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关注我们
微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

  • 首页
  • 联系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