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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成功代理品牌授权行业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6-09-08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84435642号“EGGY”(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8946879号“EGGY 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42011号“EGGY 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923529号“EGGY 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茶饮料;面包;糖”等商品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主要商标,对申请人至关重要,经个案分析,因此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当前正处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因此,若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的全部商品被依法驳回,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冲突即不存在,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故建议申请人通过复审来争取申请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发现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准注册。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EGGY”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糖;甜食;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面包;饼干;方便面;冰淇淋”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甜食;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面包;饼干;方便面;冰淇淋”等核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部分商品获准注册的典型成功案例。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EGGY”,因与三件“EGGY PARTY”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被商标局在“茶饮料”等商品上驳回。在复审阶段,我方结合引证商标的审查进展,重点分析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及指定商品差异。终,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在“糖;甜食;蛋糕;面包;饼干;冰淇淋”等与引证商标不类似的商品上可以共存,仅驳回了“茶饮料”一项商品,其余核心商品均予以初步审定。本案表明,对于文字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形,通过复审程序积极主张权利、细分商品类似群组,是争取大保护范围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当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时,复审策略往往能取得突破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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