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北京高院认定“彪马”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1)京行终210号 |
法院 | 一审:北京知院 二审:北京高院 | 审判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 |
诉争商标 |
| 在先权利商标 | |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 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三人 | 彪马欧洲公司 | ||
使用商品 | 第43类餐馆住宿类 | 指定类别 | 第25类服装类 |
申请号 | 19051535 | 注册号 | 76554、G582886 |
申请时间 | 2016年02月01日 | 申请时间 | 1976年12月12日 1991年07月22日 |
注册时间 | 2018年08月21日 | 专用权期限至 | 2028年12月01日 2021年07月22日 |
案情简述 | 2016年02月01日,本案诉争商标“SWEET PUMA”由甜心豹公司(以下称原告)提出注册申请,后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住宿类服务上,2018年10月16日,彪马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名下的在先商标“PUMA”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12月,国知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彪马公司不服裁定,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彪马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但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彪马公司主张其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与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一般不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驳回彪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彪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尽管诉争商标还包括其他英文词汇,但是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鉴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院已认定引证商标在服装类商品构成驰名商标。彪马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
专业经验 |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走两种途径,分别是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是相关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认定。商标异议复审、无效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相关企业对于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认定的一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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