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明宝岛”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4964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 |
诉争商标 | 在先权利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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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成都东海视控眼镜有限公司 | 原告 | 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 |
使用商品 | 44类 眼镜行 | 指定类别 | 44类 眼镜行等 |
申请号 | 10875617 | 注册号 | 3110047 |
申请时间 | 2012年05月07日 | 申请时间 | 2002年03月11日 |
注册时间 | 2013年09月14日 | 注册时间 | 2003年07月14日 |
案情简述 | 宝岛眼镜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2020年3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商标驰字[2011]第267号文件确认,宝岛眼镜的“寶島及图”商标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东海视控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而诉争商标的标志“康明宝岛”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寶島”所对应的简体中文“宝岛”,诉争商标已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判决:驳回东海视控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海视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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