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人人车”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诉争商标 |
| 申请人 | 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优舫公司” |
申请号 | 14568556 | 指定类别 | 9,35,42 |
原异议人 | 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称“人人车公司” | 理由 | 诉争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域名权和在先网站名称权 |
案由 | 优舫公司在第9,35,42类上申请注册“人人车”商标,被人人车公司通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一审、二审共5道程序,历经6年,仍未被无效掉,目前商标维持注册。 异议--﹥商标不予注册:2015年5月“人人车”商标通过初审公告,人人车公司在2015年1月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商标局支持。商标局在2016年5月下发了异议决定,“人人车”商标获准注册; 异议复审--﹥予以注册:2018年5月,优舫公司提出不予注册复审(即异议复审),复审成功,争议商标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商标宣告无效:2019年4月,人人车公司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9年11月收到了决定书,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一审--﹥改判,维持注册:优舫公司不服,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人人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人人车公司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人人车”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商标予以维持。 | ||
专业经验 | 1、企业对公司名称应该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并竭力争取; 2、监控到他人抢注商标应及时维权,提出异议申请; 3、由于异议成功率相对不高,即使异议未获成功,对于关键商标仍应该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及积极应诉,用尽法律给予的救济权利; 4、知名商标不仅要做好商标布局,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对名下商标进行监控,对于恶意摹仿、抄袭、傍的行为,要及时打击,维护品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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