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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成功代理服装行业商标异议案

日期:2026-03-2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异议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名下的第81895932号“MC&ZHIZHI”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第79627393号“ZHIZHI”、第38491509号“ZHIZHIMEN”、第67430058号“ZHIZHI KIDS”、第67735265号“ZHIZHI HOME”、第67735273号“ZHIZHI LIVE”、第20899198号“ZHIZHI 致知”、第67739079号“ZHIZHI 致知”、第64823447号“ZHIZHI 致知”、第69152166号“ZHIZHI 致知”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经营者,本应主动避让异议人在先品牌,却刻意摹仿,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违反诚信原则。4、异议人“ZHIZHI”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消费者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款等相关规定,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MC&ZHIZ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腰带;婚纱;袜;手套(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服装;女式套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23447号“致知ZHIZHI”、第67430058号“ZHIZHI KIDS”、第67735273号“ZHIZHI LIV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英文或其显著识别英文文字“ZHIZHI”,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第81895932号“MC&ZHIZHI”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本案就属于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异议人恶意搭乘异议人知名度,注册手段不正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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