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3)京行终7325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10月31日 |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
原审第三人 | 海南名庄上品酒业有限公司 | ||
诉争商标 |
| 指定类别 | 35类 广告服务等 |
案情简述 | 海南名庄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酒鬼”指“好酒贪杯的人(骂人的话)”。且争议商标系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的认知。争议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022年08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酒鬼”一般是指“好酒贪杯的人(贬义词)”,该文字用作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酒鬼酒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酒鬼”一词虽然在部分语境下存在一定程度的贬义,但词汇含有贬义并不必然导致该词汇用于商标即产生不良影响。即便“酒鬼”带有贬义,其贬义程度明显较低,尚不足达到不良影响的程度。同时,酒鬼酒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其将“酒鬼”商标用于酒类商品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无证据显示“酒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导致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酒鬼”及图构成。“酒鬼”虽有“酗酒且经常喝醉的人”等含义,虽然在一定场合用作贬义词使用,但“酒鬼”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获得多个奖项,曾在2000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酒鬼酒公司对“酒鬼”商标的使用并未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不良的影响。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海南名庄上品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了35类“酒鬼网”商标后被驳回。“酒鬼网”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两个:一是与在先的“酒鬼”商标近似;二是具有不良影响。某代理公司建议海南名庄上品酒业有限公司对“酒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而且提的是绝对理由:“酒鬼”二字具有不良影响。 如果“不良影响”这个理由成立,“酒鬼”被无效掉,那么“酒鬼网”也会因“不良影响”无法注册;如果不能无效掉“酒鬼”商标,那么障碍依然存在,这个无效案子没有任何意义。不管“酒鬼”是否被无效掉,“酒鬼网”都不会注册成功。不好傍,企业想发展,还是要创立自己的品牌才是正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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