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小黄车”不具有欺骗性,获准注册 | |||
案由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3)京 73 行初 12122 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08月10日 |
原告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诉争商标 |
| 指定类别 | 39类 自行车共享服务等 |
案情简述 | 2022年1月21日,三快公司向商标局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美团小黄车”构成,指定使用在运输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快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且申请商标标识指向申请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美团小黄车”指定使用在自行车共享服务、运输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会将服务提供者误认为“ofo小黄车”的提供者,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因此,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快公司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美团小黄车”构成,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会将“美团小黄车”认知为美团公司提供的小黄车,“美团小黄车”标识本身并未超出自行车共享服务、运输等指定使用服务固有属性的描述,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美团小黄车”时通常不会对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亦不会因为诉争商标标识为“美团小黄车”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判决如下: | ||
专业经验 | 带有欺骗性通常是指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超出了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或产地等方面固有属性的描述,使得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因此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欺骗性”应立足标识本身,结合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