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第69745348号“CRAZY NATI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NATIVE”、“NATIVE SHOES”商标的被许可人。争议商标与第10804961号“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40327号“native SH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05410号“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916307号“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本应主动避让申请人在先品牌,却围绕“NATIVE”申请了系列商标,如“NATIVO”、“ATIVE”、“ATIV”等,且根据当前已有法院调解书、无效宣告裁定及不予注册决定,被申请人对其名下“ATIV”系列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有明确清晰认知,其反复申请注册多件“ATIV”系列商标,主观恶意尤为明显,其名下商标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摹仿、抄袭,其利用他人品牌知名度为己牟利的主观意图明显。
4、申请人“NATIVE”商标知名度较高,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消费者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商标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裤(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razy nativ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标识“native”相比较,其在呼叫发音、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加之,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NATIVE”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主体,除争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 了第20223791号“crazy Native”商标、第62943097号“crazy native”商标、第62971019号“crazy native”商标、第65133539号“nativu”商标、第69584568号“crazy native”商标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以此种方式取得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无效宣告。本案就属于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申请人恶意搭乘申请人知名度,注册手段不正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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