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某公司于2024年05月13日对第6786736号“BH及图形”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连续三年未使用,答辩人委托我司代理撤三提供证据。经整理和查证,我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了使用证据,并对相关的使用进行了说明。商标局收到证据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服装;袜”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6786736号“BH及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是商标注册中常见的排除妨碍的手段,但对商标权利人来说是影响商标权利状态的风险。这就提醒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正常的使用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切不可商标注册下来之后就“不闻不问”哦!
遇到商标被申请撤销时,被申请人应积极搜集使用证据,如产品实物照片、宣传报道、购销合同、发票收据等,只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商标局审查阶段大概率会认同,商标会被保留,如果撤销申请人放弃后续争取程序,则即便证据存在瑕疵,商标仍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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