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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87)--齐鲁律所注册“齐鲁”商标为何被驳?共存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2-02-21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87)--齐鲁律所注册“齐鲁”商标为何被驳?共存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案由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驳回理由

商标近似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1年1月

诉争商标

001.png

引证商标

002.png

申请号

35964551

注册号

18323205、25041365、32530761、32529902

申请人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权利人

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指定群组

4506法律服务等

指定群组

4506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等

商标局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原商评委

诉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均为“齐鲁”,构成近似。

一审判决

1、诉争商标与齐鲁知产、齐鲁商标、齐鲁法律三件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书,故不近似。

2、诉争商标与齐鲁的标志基本相同,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基于来源误认而遭受的不利后果,构成近似商标。

终审判决

诉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齐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虽然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但该共存协议不能作为排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可能发生服务来源混淆的当然依据。故驳回上诉。

专业经验

1、与在先权利人签署“共存协议”,是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能顺利核准注册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有了共存协议并不当然意味着当然可以注册,其注册与否根本上取决于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是否消除,换句话说,共存协议未必一定被采纳。

2、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存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共存协议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商标权作为私权,权利人可自由处分,但需要注意商标法并不单单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则共存协议不会被认可。

3、实践中对于相同商标,“共存协议”商评委、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对于近似商标而言,与在先权利人签署“共存协议”是获得注册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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