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86)--英国猎人靴“HUNTER”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 |||
案由 |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诉争商标 | 引证商标 | ||
申请号 | 22801511 | 注册号 | 1581105、4591919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指定类别 | 03类,主要包括:擦鞋膏、擦亮用剂等日化用品 | 指定类别 | 03类日化用品 |
案由 | 申请--﹥失败: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与2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申请; 复审--﹥失败:申请人猎人靴公司放弃"擦亮以及研磨用制剂"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协议。商标局在驳回复审中认为,尽管有共存协议,但二件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完全相同,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驳回复审申请; 一审、二审--﹥均成功: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表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认可两件商标可以在市场上共存,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猎人靴公司的请求,申请商标得以成功注册。 | ||
专业经验 | 在驳回复审中,如果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时,提供共存协议可以作为争取复审成功的一种办法及思路。如果商标的标志有一定区别,或使用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或者并无证据表明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这种情况下,共存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可。 但是共存协议也不能作为排除涉案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可能发生服务来源混淆的当然依据,法院如认为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排除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近似商标,这种情况下,共存协议可能不会被商标局及法院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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