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68)-- “惠氏”商标之争引发3055万元赔偿 | |||
案由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权利商标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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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美国惠氏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 | 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6公司 |
案情简述 | 美国惠氏成立于1926年2月4日,原名为美国家庭用品公司,2009年变更为现名称。自上世纪80年代进军中国市场以来,美国惠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惠氏”“Wyeth”等多个商标,并在国内许可多个关联公司使用。 美国惠氏认为,广州惠氏自2010年成立以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在广州惠氏受让取得的六个“惠氏”“Wyeth”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高人民法院认定广州惠氏使用“惠氏”“Wyeth”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其仍继续使用上述标识销售相关母婴洗护等商品,侵权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00万元。 广州惠氏则辩称,在相关判决生效之前,其对六个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是基于对注册商标有效性信赖进行投资和经营,不存在恶意使用商标、侵犯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没有突出使用被控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构成侵权等。 | ||
法院判决 |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 ||
专业经验 | l 使用注册商标也存在侵权风险。 使用注册商标并非毫无风险,如果商标不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则依然存在商标侵权可能。 l 恶意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为有效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威慑商标侵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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