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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桂安”商标无效宣告案

日期:2024-09-27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第39135393号“桂安”商标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江少鹏

争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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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类别

17类 合成橡胶等

案情简述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39135393号“桂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完全一致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较多,已超出实际使用范围,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使用已注销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主张:其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引证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局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桂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名下共45件商标,除7件“桂安”商标外,还包括“公牛用芯造”“粤奇胜”“金联宇”“莱福达金装”“阳工”等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未在答辩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另,被申请人江少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佛山市禅城区溢鹏程五金电器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已于2019年3月22日注销,注销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2019年6月26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专业经验

该案被申请人使用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且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恶意明显,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之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的坚决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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