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状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3)京行终5566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11月21日 |
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原审第三人 | 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诉争商标 |
| 指定类别 | 41类 教育娱乐服务 |
案情简述 | 合肥汇宾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争议商标于2013年08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并于2017年07月26日转让至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 2022年01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申请人在案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伪造、变造商标申请文件等欺骗商标主管机关的情形。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合肥汇宾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中的“欺骗手段”,是指以伪造、变造商标申请文件等手段欺骗商标主管机构。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时,原注册人云磊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法人主体尚存,不属于前述“欺骗手段”。判决:驳回汇宾娱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合肥汇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肥汇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原申请注册人云磊公司已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云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已丧失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虽然其作为法人主体继续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云磊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向商标主管行政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足见其具有欺骗商标主管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云磊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鉴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公章应当已被登记主管机关收缴。而云磊公司申请诉争商标时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却盖有公司公章,所盖公章是否属于通过伪造、变造手段取得明显存疑,云磊公司对此未能作出任何解释。据此,本院认定云磊公司为了取得商标注册,实施了欺骗商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汇宾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
专业经验 | 申请注册商标需提供正常营业状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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