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IDAS”在服装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法院予以跨类保护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3958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03月30日 |
原告 | 天津市久鸿自行车有限公司 | 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三人 |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 ||
诉争商标 |
| 在先权利商标 | |
使用商品 | 12类 自行车等 | 指定类别 | 25类 服装等 |
案情简述 | 阿迪达斯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qdidas”与申请人“ADIDAS”商标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体育服饰商品均为大众消费品,在消费对象方面具有重合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天津久鸿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阿迪达斯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阿迪达斯公司注册使用在服装、鞋类等商品上的ADIDAS商标,即引证商标一至三,曾多次在商标确权及侵权案件中获得保护,且上述商标持续使用在服装、鞋类商品上,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文字“qdidas”与引证商标文字“ADIDAS”“adidas”,文字组合、排列方式以及外观近似,且二者的不同之处并未增强二者的可区分性,故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阿迪达斯公司三枚引证商标与其据以知名的服装、鞋类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某种关联,进而误导公众;或割裂“ADIDAS”商标与其据以知名的服装鞋类商品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天津久鸿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津久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天津久鸿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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