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鸿”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看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判定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6897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04月27日 |
诉争商标 |
| ||
原告 | 徐小阳 | 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三人 | 徐冀 | ||
注册号 | 26471129 | 指定类别 | 32类 啤酒等 |
案情简述 | 徐小阳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悲鸿”与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徐悲鸿先生姓名高度重合。争议商标注册人徐冀系徐悲鸿先生次子徐庆平之子。由此,争议商标名称“悲鸿”确系徐悲鸿先生名中二字。将具有象征性的“悲鸿”二字申请注册商标,且大部分商品/服务均系与书画、美术、教育等领域无关,进而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的行为,有损于徐悲鸿先生的名誉,同时破坏了所有美术从业者、书画爱好者对徐悲鸿先生的深厚情感,更是对于中国现代美学的重大亵渎,亦违反了对于由徐悲鸿先生名誉及影响力而产生的衍生权利的使用约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蓄意破坏家族约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22年2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被申请人徐冀作为徐悲鸿大师后人之一,在宣传推广徐悲鸿大师的艺术和美术教育成果方面作出一定贡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徐小阳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徐小阳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会造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也不能证明徐冀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 徐小阳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我国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姓名中“悲鸿”二字相同,且字体与徐悲鸿在部分画作中的签名字体相同。根据徐小阳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已故著名画家徐悲鸿对当代中国画坛影响甚大,以奔马享名于世,被尊称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者。将“悲鸿”作为商标注册,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徐小阳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
专业经验 |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