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拒绝“法大人”商标“搭便车”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3)京行终287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03月29日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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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合肥法大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第三人 | 中国政法大学 | ||
注册号 | 15591248 | 指定类别 | 33类 酒等 |
案情简述 | 政法大学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争议商标是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2021年12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由文字“法大人”构成,其完整包含“法大”二字。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通常简称为“法大”,中国政法大学与其简称“法大”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特定关系,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将“法大人”作为商标核定使用于“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法大人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法大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我国高等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法大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大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法大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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