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mpers及心形图案”获认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3648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3年02月21日 |
诉争商标 |
| 在先权利商标 | 引证商标一: |
被告 | 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宝洁公司 |
使用商品 | 5类 婴儿尿布等 | 指定类别 | 5类 婴儿尿布等 |
案情简述 | 宝洁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宝洁公司在婴儿尿布上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2019年8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在婴儿尿裤商品上已达到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程度。争议商标字母组合“Pannters”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Pamper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加之,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藉以知名的婴儿尿裤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我局有理由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进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乖巧母婴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Pannters”构成,引证商标二由字母“Pampers”及图构成,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效果方面较为接近,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现有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婴儿尿裤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乖巧母婴公司理应知晓并应在注册商标时合理避让。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杀虫剂”商品上,与宝洁公司驰名商标据以知名的“婴儿尿裤”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交叉,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考虑到引证商标二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容易联想到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基于此种联想,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宝洁公司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易会割裂引证商标与宝洁公司提供的“婴儿尿裤”商品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致使宝洁公司利益可能受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乖巧母婴公司的诉讼请求。乖巧母婴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乖巧母婴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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