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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福来”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3-03-20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中华老字号“大福来”作为未注册商标被认驰,对其复制、摹仿构成侵权!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2)京行终5980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3年01月09日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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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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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沈阳市沈河区大福来酒店

原告

 天津大福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商品

43 餐饮服务

指定类别

30类 谷类制品

案情简述

天津大福来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天津大福来在餐饮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2020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大福来”字号及其主营的“大福来锅巴菜”已获得诸多荣誉,且进行了持续的经营与宣传,在餐饮服务行业上具备了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字号的存在。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酒吧等服务上,而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的从业者,主要从事的是与争议商标所及领域相同或相近似的餐饮管理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沈阳大福来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天津大福来公司于2007年即开始申报“中华老字号”并于2010年申报成功的事实,足以认定天津大福来公司的“大福来”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餐饮等服务上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饭店、餐饮等行业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为文字组合“大福来”,其核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天津大福来公司在餐饮服务上构成驰名的未注册的“大福来”商标相混淆,进而损害天津大福来公司的合法利益。天津大福来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福来”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复制、摹仿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接受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时,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大福来”未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大福来”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其的市场声誉,致使天津大福来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大福来”未注册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应予无效宣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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