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可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6380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2年12月28日 |
诉争商标 |
| 在先权利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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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安徽金禾肥业有限公司 | 原告 | |
使用商品 | 1类 农业肥料等 | 指定类别 | 1类 化肥 |
申请号 | 4657202 | 注册号 | 580414 |
申请时间 | 2005年05月16日 | 申请时间 | 1991年01月21日 |
注册时间 | 2008年09月14日 | 注册时间 | 1992年01月30日 |
案情简述 | 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2021年8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化肥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撒可富SACF及图”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其将争议商标注册在肥料等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金禾肥业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相近似。另外,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的引证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应加强对引证商标的保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判决:驳回金禾肥业的诉讼请求。金禾肥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故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金禾公司仍将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未合理避让,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削弱引证商标与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的利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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