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威名知识产权官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以案说法--“稼可富”无效宣告案

日期:2023-02-0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稼可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2)京行终6380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212月28日

诉争商标

image.png 

在先权利商标

image.png 

被告

安徽金禾肥业有限公司

原告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使用商品

1 农业肥料等

指定类别

1 化肥

申请号

4657202

注册号

580414

申请时间

2005年05月16日

申请时间

1991年01月21日

注册时间

200809月14日

注册时间

1992年01月30日

案情简述

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20218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化肥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撒可富SACF及图”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其将争议商标注册在肥料等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金禾肥业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相近似。另外,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的引证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应加强对引证商标的保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判决:驳回金禾肥业的诉讼请求。金禾肥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故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金禾公司仍将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未合理避让,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削弱引证商标与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中国-阿拉伯化肥公司的利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关于我们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关注我们
微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

  • 首页
  • 联系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