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角色名称能否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益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案号: | (2022)京行终5534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2-11-29 |
诉争商标 |
| 申请号 | 20846162 |
被告 | 福建葫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时间 | 2016-08-02 |
使用商品 | 41类 教育娱乐 | 注册时间 | 2017-11-21 |
案情简述 | 2020年3月30日上海美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葫芦兄弟”系上海美术公司于1986年创作发表的知名动画片作品《葫芦兄弟》的作品名 称。葫芦公司未经上海美术公司许可将与上海美术公司知名作品名称高度近似的文字“葫芦弟弟”抢注为商标,损害了上海美术公司在先知名作品名称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021年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葫芦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动画片《葫芦兄弟》首次发表于1986年,该作品现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该动画片中的七个“葫芦娃”的角色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葫芦娃”字样的服务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上海美术公司对“葫芦娃”享有的角色名称权。判决:驳回葫芦公司的诉讼请求。。葫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系由文字“葫芦弟弟HULUDIDI”及包含葫芦的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葫芦弟弟”,该部分与“葫芦娃”角色名称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二者构成近似。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等服务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葫芦公司在此类服务上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获得了上海美术公司的授权许可,或者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服务提供者与上海美术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不正当利用了上海美术公司基于《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名称权益所获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上海美术公司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鉴于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上海美术公司对《葫芦兄弟》中“葫芦娃”享有的角色名称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判断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能否为成为前述条款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2.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3.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与诉争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4.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作品、角色及其衍生产品的类似程度或关联程度;5.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获得了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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