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麓枫酒店”商标侵权案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号: | (2022)京73民终1283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2年09月11日 |
在先权利商标 |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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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被告 | ||
使用商品 | 43类 餐饮住宿 | 指定类别 | 43类 餐饮住宿 |
申请号 | 13628121 | 注册号 | 16203871 |
申请时间 | 2013年11月28日 | 申请时间 | 2015年01月21日 |
注册时间 | 2015年04月21日 | 注册时间 | 2016年03月21日 |
案情简述 | 2015年9月15日,麗枫集团有限公司与丽枫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将权利商标免费授权丽枫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注册有效期。丽枫公司诉麓峰酒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与我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麓枫”标识,具体为:1.在酒店外墙、招牌、酒店大堂及客房用品上突出使用“麓枫酒店”标识;2.通过艺龙公司经营的“艺龙网”网站,突出使用“麓枫酒店”标识进行宣传推广。麓峰酒店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依据丽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丽枫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对权利商标享有使用权和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权利。麓峰酒店在酒店外墙、招牌、酒店大堂及客房用品上突出使用“麓枫酒店”标识,显著识别文字为“麓枫”,与权利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麗枫”首字字形十分近似、末字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经构成近似标识。故麓峰酒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麓峰酒店辩称,其于2021年2月5日涉案商标被无效宣告前,其使用“麓枫”商标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麓枫酒店”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经公告,该商标曾获注册不能作为麓峰酒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合法依据。 麓峰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在遇到包括商标侵权认定在内的商标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到诸如商标权的目的、功能和价值之类的起点和本源探寻商标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此作为根本的衡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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