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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批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情形

日期:2022-08-11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大批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情形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2)京行终1002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27月28日

诉争商标

image.png 

在先权利商标

image.png 

被告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

宾利汽车有限公司

使用商品

33

指定类别

12 运输工具

申请号

25872107

注册号

3065194

申请时间

2017-08-15

申请时间

2002-01-10

注册时间

2018-08-07

注册时间

2003-03-07

案情简述

宾利汽车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以不正当手段 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20199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明日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东方明日公司多个类别上注册商标超过200件。其中“B及图”“BENTLEY”品牌经过宾利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宾利公司形成紧密的稳定对应关系,东方明日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但东方明日公司在诉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B及图”“BENTLEY JACK”等多件与宾利公司“B及图”“BENTLEY”标志近似的商标。此外,东方明日公司在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与匈牙利红酒品牌“Kdarka”相近似的“KDARKA”等多个商标。上述部分商标已经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被驳回、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东方明日公司实施上述大规模、多批次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判决:驳回东方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明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人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东方明日公司未对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虽提交了代理合同及销售发票等,但数量有限,并非唯一指向本案诉争商标,难以认定其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持续使用。东方明日公司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东方明日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大批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情形。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申请人的在先权益被他人恶意损害时,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避免自身合法利益的损失,确保自身权利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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