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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00)----“金银花”商标案例:公共领域初始含义不能被独占

日期:2022-08-2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金银花”商标案例:公共领域初始含义不能被独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

2022)粤20民终2247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2-06-24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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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

 603857

指定类别

03 日化用品

申请时间

1991-08-14

 

注册时间

1992-07-30

案情简述

碧丽公司称其自1992年以来,与其关联公司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持续使用“金银花”作为商标使用在花露水上,其广告用语成为多份广告用语教材范例。碧丽公司认为创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碧丽公司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专用权,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隔离对比,二者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创美公司未经碧丽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涉案商标标识相似的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辨别,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碧丽公司,导致误购,侵犯了碧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所述,碧丽公司诉请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创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独占商标标志原属于公共领域的那些初始含义。创美公司在被诉侵权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的同时,也在该文字的上方标示了其自有的第12397290号“聪美臣”注册商标,“金银花”通常是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毒的功效,花露水则是通用商品名称,而被诉侵权花露水的主要成份就是金银花提取物。在此情形下,创美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示“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并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该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在该说明或描述中,创美公司没有直接套用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也没有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创美公司有恶意使用碧丽公司第603857号“金银花”商标的主观故意,故创美公司在其生产的花露水商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是非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的具有描述性的商标标志描述自己的商品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创美公司不构成侵犯碧丽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670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业经验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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