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根据多年的商标疑难案例处理经验,针对一些典型案例做出专业性分析意见,以供读者参考:
突出使用饼干原料“猴头菇”,侵权江中公司“猴姑”商标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号 | (2021)京73民终4375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1年09月13日 |
原审被告 | 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市根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原审原告 |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在先权利商标 | 指定类别 | 30类 | |
注册号 | 13055691、13019935 | 注册时间 | 2014-12-14 |
案情简述 | 中膳堂公司未经授权,委托根茂公司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突出使用了“猴头菇”字样,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膳堂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根茂食品专营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了“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字样,并且销售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江中食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膳堂公司、根茂公司立即停止在饼干商品上使用“猴头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中膳堂公司、根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其中中膳堂公司负担60万元(适用惩罚性赔偿,基数为12万元),根茂公司负担12万元,不再主张合理开支。 | ||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东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膳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江中食疗公司的“猴姑”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同是从事饼干生产的经营主体,中膳堂公司应知晓涉案商标并应秉持公平诚信的竞争原则,主动避让使用。然而中膳堂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主观上明显具有攀他人商誉的故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专业经验 |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投机取巧终不可取,只有自主创新才是王道。当企业遭遇不正当竞争时,应积极诉至法院。聘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充分收集证据,积极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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