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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热爱,叫三十四载的坚守——专访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Richard Arnold

日期:2022-03-2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摘要:“过去的三十多年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庭。不过目前在包括英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中,专业化知识产权法院在法院层级中的排位仍然较低。而中国则在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庭,这将更好地帮助中国实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目前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2019年8月22日上午,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Richard Arnold一行来华,与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在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会见。会见中,中英双方就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本次会见不仅积极推动了中英双方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还加强了两国司法领域的交流互鉴。

会见结束后,China IP记者有幸对Richard Arnold大法官进行了专访。采访过程中,Richard Arnold法官身着黑色西装,表情神态一如在法庭上那般威严肃穆。面对China IP记者的问题,Richard Arnold大法官偶尔会蹙眉陷入沉思,直到采访结束时,他面对着China IP记者的镜头露出了淡淡的微笑。

//从业三十四载,朝夕不倦//

在英国,所有的法官都由司法任命委员会任命产生。英国对初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要求与中国有明显差异: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担任高上诉法院法官,更是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从1985年加入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协会至今,Richard Arnold已经在法律行业从业三十四载。三十余年来,他始终保持热忱,并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判断。2000年,他成为一名皇家律师(皇室法律顾问)。2004-2008年,他作为兼职法官处理商标上诉案件。2008年10月,他出任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法官。2013年4月,他被任命为专利法院法官。此外,他还不定期担任上诉法院民事庭法官。2016年3月,他成为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外部成员。今年7月,他又被英国女王任命为上诉法院大法官,并将于今年秋季正式上任。众所周知,英国系由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组成。英国法律传统有三个分支,分别为英格兰和威尔士体系、北爱尔兰体系、苏格兰体系。而在这三大司法体系中,只有英格兰与威尔士司法体系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在英国,大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都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审理,在此基础上再集中于上诉法院进行上诉。英国民事司法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自下而上分别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和高法院。一审法院为郡法院和高等法院,郡法院一般只审理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较宽。Richard Arnold表示:“上诉法院民事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来自于高等法院作为初审的上诉案件。除此之外,英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院初审案件也会上诉到上诉法院民事庭。特别的是,上诉法院还会审理来自于高等法院的二审案件。提起上诉法院的工作,Richard Arnold介绍道:“上诉法院主要是接受来自英格兰和威尔士下级法院上诉案件的处理和和审判。上诉法院分为两个部分,即刑事庭和民事庭,我处在民事庭。实际上,上诉法院一共有38名法官,我就是其中之一。”

“民事庭会将案件会分配给上诉法院的法官们,案件的审理会由法官小组完成。每个小组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官小组的成员不是固定的,每两周会轮换一次。同时,每个法官小组审理的案件种类非常多样。随着时间的推移,长远看来,我肯定会审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Richard Arnold说道。

//司法创新:打造案件审理新流程//

随着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正悄然间改变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毋庸置疑,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保护在多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Richard Arnold说道。Richard Arnold接着强调,互联网将在以下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新技术会带来新的法律相关问题。第二,新的商业模式也会带来新的法律相关问题。第三,互联网是全球性的,而知识产权是按地域性分布的,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来讲,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看到,这种冲突的产生,一方面是源于国家性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另一方面则源于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利用。举例而言,有众多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实际上已得到了全球性应用,这也给国家层面的专利体系执法能力带来了很大挑战。”

Richard Arnold提到,自己曾经判决的案件中,引人关注的便是两起关于网站屏蔽禁令(website blocking injunction)的案子:一个是2011年20世纪福斯电影公司诉英国电信(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v.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案,另一个是近期卡地亚诉英国天空广播公诉案(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v.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td)。后者是英国例关于商标的网站拦截案,一直上诉到了上诉法院和高法院。“我在此类网站拦截案中做出的判决确实吸引了不少关注,因为我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判决创新了一套救济流程。从根本角度来说,它属于一种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们出台了一些措施、禁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阻止某些用户接入网络的权限,这种救济措施是前所未有的。”Richard Arnold谦虚地说道,“当然,这并非出于我个人的智慧,我只不过是躬逢其时。20世纪福斯电影公司诉英国电信案之前,立法已经到位,而我是个执行该立法的人,因此相关判决也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但我要承认的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所面临的更多是程序上的挑战。更为准确地讲,应当遵循何种程序执行这一新的救济措施,是我需要重点解答的问题之一。”

//扮演多重角色:兼顾学术与实务//

兼具律师、法官、学者三重身份的Richard Arnold,有着三十余年不同寻常的职业生涯。起初作为出庭律师的他,如今已成为一名法官。值得一提的是,他也被聘为威斯敏斯特大学的客座教授,并于2017年7月获得威斯敏斯特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当然,在被威斯敏斯特大学聘为客座教授之前,我算不上是一名正式的‘在编’学者,只是一名不拿薪水的‘兼职’学者。”Richard Arnold开玩笑说,“我长期持有这样的观点——学术性律师也可以参与立法。当然,并非只有我持有这样的观点。近十年来,不管是在英格兰、威尔士还是整个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们在裁判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都会越来越多地参考学术界的论文。”坚持学术研究并不只是空谈。1993-2004年间,Richard Arnold担任《娱乐和媒体法报》的编辑,并在法律期刊上发表了大量论文;2015年,他又撰写了《表演者权利》一书;此前,他还参与了《英国哈尔斯伯里法商标标题和商号》(第5版,Butterworths出版社,2014年)的编辑工作。

谈及知识产权实务和理论的联系,Richard Arnold表示,两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同时也存在着差别:“学术研究更注重理论,更感兴趣的是原则性的问题,而不是个案。相反,司法实务的终目的是对个案进行裁决。”Richard Arnold以一位20世纪非常著名的英国法官Sir Robert Megarry所做的判决为例作了更深一步的诠释:“Sir Robert Megarry法官既是一名学者、作家,也是一名法官。他曾经就《土地法》问题撰写了一本相关著作,该书至今仍列于《土地法》领域的必读书目之中。他曾经审理了一起案件,而针对该案涉及的问题,他正好曾在自己的著作中发表过观点。但在实际审理与判决过程中,结合个案情况,他终被他人说服,并做出了与他昔日观点相反的判决。”

//打破壁垒,中英携手面对新挑战//

英国是较早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的国家,历经多次改革,英国已然成为现今世界上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为成熟的国家之一。谈及此次访问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经历,Richard Arnold表示:“我对此次行程印象非常深刻。在终身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我始终坚定地认为,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应更为专业化。过去的三十多年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庭。不过目前在包括英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中,专业化知识产权法院在法院层级中的排位仍然较低。而中国则在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庭,这将更好地帮助中国实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目前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谈及脱欧,Richard Arnold则认为,这对英国的法律系统没有现时性的影响。“实际上,英国2018年推出的脱欧法案中的一条根本原则,就是要确保法律的连续性,即确保在脱欧前后,英国法律的改变越小越好。因此,脱欧进程不会对英国法律本身带来重大改变,但这也给了英国议会机会——如果未来议会有意向修改法律,脱欧也许就是一个契机。”近年来,中英合作交流越来越密切,形式也更加多样。对此,Richard Arnold表示,没有人能对智慧实现垄断,中英法官之间的交流有助于双方互相学习借鉴。英国驻华使馆在过去几年作出了卓越的工作,不仅为英国法官到中国访问做了良好的安排,也邀请了很多中国法官到英国访问。Richard Arnold表示,希望两国法官的相互交流能一直进行下去。

采访后,Richard Arnold对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者以及法学院学生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说道:“成功没有捷径。学习法律、认真研究个案事实自不必说,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时,你必须要对涉案技术有所了解。这当然很不容易,但我还是必须强调这一点。另外,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该采用结构性的审判方式,这是我多年来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坚持的。希望我的建议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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