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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2-03-22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包括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就正向混淆而言,除要考虑权利商标与被诉标识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应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取得是否善意、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各自的市场现状等因素,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二、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在被诉标识知名度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与正向混淆基本相同的评判规则,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对于显著性弱、知名度低的商标,应将其禁用权限定于较小的范围,否则就可能导致显著越低、知名度越小的商标越容易构成反向混淆,越容易获得法律保护的后果,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本案权利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弱,亦未通过后续使用获得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原告近几年不仅未规范使用其权利商标,反而使用与被诉标识相近似的标识,放弃了提高自身商标显著性的努力;被诉标识中的字母系被告注册商标“MICHAEL KORS”的首字母,被告在使用被诉标识时亦同时标注“MICHAEL KORS”,使相关公众能够将两者相关联,对商品来源作出正确区分。就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对于五个被诉标识中的“mk”和“MK”,虽然法院基于该两个标识作为“MICHAEL  KORS”首字母组合仅在官网链接标题和微信客服短信中少量使用,且使用时均与全称共同出现等因 素,未认定该两项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但毕竟“mk”“MK”在构成要素上与“加上图标”十分接近,故二审法院在说理部分要求被告今后不应再使用“mk”“MK”标识,同时在使用“” “” 标识时应当附加“MICHAEL KORS”等区别标识,以更清晰地区分各标识之间的权利边界。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建发厂) 成立于1993年6月14日,是一家生产美术工艺品、服装、珠衫、珠袋系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商品主要销往中东、希腊、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该厂于1999年2月7日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2443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袋,旅行箱,帆布 背包,手提包,运动用手提包,包装用皮袋(包,小袋),购物袋,公文包,钱包,书包】。

建发厂提供的使用证据显示,其在98年参加汕头全国商品交易会;在2002年广东省澄海市玩具协会和广东省澄海市工艺美术协会编制的澄海玩具与工艺会刊、2003年中国澄海国际玩具工艺品博览会的企业简介中介绍涉案商标和宣传相关商品;2008年-2014年租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的商铺展示商品。2015年,建发厂将"”商标商标许可给义乌市建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于同年分别与两案外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后两公司为MK品牌包出口提供服务,单价从人民币108元到人民币145元不等。

同年,建发厂的新版宣传册显示其新款女包的提手下部均用皮制带悬挂有一个

图金属装饰扣。建发厂分别于同年2月3日和8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商标。

迈可寇斯瑞士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为迈可寇斯集团的成员单位,系美国“MICHAEL KORS”品牌在中国的权利人。迈克寇斯瑞士公司享有注册号为第3305815号商标、第3603883商标、第3603887号商标、第409330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有效期分别为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2012年2月28 日至2022年2月27日止。

同时,迈克寇斯瑞士公司享有注册号为第3611188号商标、第3611189号商标、第409329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广告传播,推销(为他人)等】,上述 商标有效期分别为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止、200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止。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系“MICHAEL K0RS”品牌在中国的总经销商,成立于2011年4月12日。2011年8月15日起,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在上海、成都、沈阳、烟台、福州、太原等国内多个城市的商场、购物中心开设专柜, 销售“MICHAEL KORS”品牌服装、鞋帽、箱包、配饰、手表、眼镜、香水等商品。

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被诉使用 “”、“”、“"标识,使用方式包括:
1.在商品金属装饰扣及相应的商品广告、商品宣传册上使“”、“”、“"标识;
2在专卖店店面装潢中使用标识;
3.在商品内衬、垫纸、会员计划书上使用;
4.在官网、微信客服短信中使用标识。

银泰公司、京东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该两公司销售的商品均具有合法来源。

建发厂于2017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银泰公司、京东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建发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5000000元;

3.银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4.京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0元;

5.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在《中国工商报》、网易(www.163.com)首页及经营场所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6.迈可寇斯瑞士公司、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银泰公司、京东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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