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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37331号“上瑜伽 YOGA及图形” 商标驳回复审案

日期:2023-03-20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韦德中远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54337331号“上瑜伽 YO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218020号“尚悦湾 GALA BAY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在“培训”等服务上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公司在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为原则的情况下,综合分析,建议申请人同时启动商标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三+商标重新注册申请的方案,在本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期间,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在先障碍商标,故第54337331号“上瑜伽 YOGA及图形”商标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复审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采取“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三+商标重新注册”组合方式成功注册的典型案例。如今商标申请量大,商标资源紧张,许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极可能因存在障碍商标而被驳回。但大多数障碍商标极可能是闲置商标,其商标权人在成功注册后没有加以真实有效的使用,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当申请人的商标由于存在闲置的障碍商标被驳回时,可以通过“驳回复审+引证商标撤三+商标重新注册”的组合手段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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