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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名公司成功代理第56874607号“锦江嘉宴”等6件商标不予注册案

日期:2023-03-06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案情介绍】

异议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初步审定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的第56874607号“锦江嘉宴”、第56886165号“锦江康嘉”;对被异议人程士瑞初步审定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第57437579号“锦江东 JINJIANGDONG”、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的第57438692号“锦江东 JINJIANGDONG”、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的第57444364号“锦江东 JINJIANGDONG”、第30类“茶”等商品上的第57463959号“锦江东 JINJIANGDONG”共6件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为第3867652、3867655号“锦江”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锦江”为异议人名下酒店品牌,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在异议商标申请日前,锦江集团拥有和运营“J”“岩花园”“锦江”“昆仑”“丽笙Radisson”“郁锦香Golden Tulip”“锦江都城”“康铂Campanile”“丽枫”“维也纳”“白玉兰”等48个高、中端及创新酒店品牌。经异议人的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知名酒店品牌文字构成和呼叫近似,在其指定商品、服务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服务来源混淆误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系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锦江”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异议人对于该品牌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市场优势地位及交易机会,该行为可能损害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决定上述6件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本公司代理的商标权人采取商标异议方式积极维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异议人“锦江”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异议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通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商标法留给了相关利益权利人3个月的商标异议期限,相关利益权利人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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