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份委托我司对第6类“金属门;金属锁”等商品项目上的第22228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PANPAN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权利。
【审查结果】
商标局审查发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杆”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异议人用于“金属门”上的熊猫图形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双方商标共存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指定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段和段在日常商标监测工作程序中即监测到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即对被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的抢注恶意明显。段和段公司及时向权利人汇报,建议客户后续通过采取异议、无效宣告措施,成功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抢注背后有巨大的商业利益,权利人除应主动在相关类别上尽早注册申请商标外,还应重视商标监测,可以自己监测也可以委托专业代理人监测,避免他人恶意使用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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