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快点”共存——说明“商标文字相同、设计不同,有注册成功的可能” | |||
案由 | 商标注册申请 | ||
在后商标 | 在先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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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20676405 | 注册号 | 5591836 |
注册人 | 宁波快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人 | 孙亮 |
指定群组 | 3501-3504、3506 | 指定类别 | 3501-3502 |
申请日期 | 2016年7月18日 | 申请日期 | 2006年9月7日 |
案件概述 | 普通字体“”商标由自然人孙亮于2006年申请,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设计字体“”商标由宁波快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两者指定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 ||
商标局决定 | 商标局对于在后申请的“”核准注册,并未引证在先“”予以驳回。 | ||
专业经验 | 1、商标文字相同、设计不同,有直接注册通过的概率。但这种商标稳定性较差。 2、商标审查有两道程序,道是行政机关即商标局的审查,第二道是在先权利人的审查。道程序中商标局会主动拦截一批相同近似商标(叫驳回申请),但近似度不是很明显的会成为漏网之鱼,这些漏网之鱼的近似商标只有在先权利人主动维权启动第二道程序才可以撤销(异议或无效申请)。 3、如本案中,在后申请的“”虽能通过商标局的审查,但稳定性较差,若在先权利人以在先申请的“”为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则该商标大概率被无效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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