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答辩人“IPC国际有限公司”简称“IPC”,名下“”商标经大量使用小有知名度,2020年8月答辩人收到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的答辩通知,要求提供“”商标在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答辩人收到通知后即委托我司全权处理提供使用证据答辩事宜,经与答辩人深切沟通得知,被申请商标虽有使用,但缺乏保留使用证据的习惯,并且在销售过程中也没有留存相应收据、发票。我司在得知上述信息后,一边提供专业性指导,让客户搜集所涉服务的宣传单页、许可合同、供销合同、小票单据等,积极应对答辩。
【审查结果】
商标局审查认为,被申请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故不予撤销,维持注册;
【典型意义】
一、商标局数据统计显示,中国每年的商标注册有近40%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这是基本事实情况,而对于明显近似商标仅通过音、形、义、整体等论述不近似复审争取,大概率会失败,故对在先障碍商标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将在先障碍商标撤掉,是在后申请人通常采取的手段,本案被申请商标即属于此种情形,构成了撤销申请人的在先障碍,故撤销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二、实务中,遇到商标被申请撤销时,被申请人应积极搜集使用证据,如产品实物照片、宣传报道、购销合同、发票收据等,只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商标局审查阶段大概率会认同,商标会被保留,如果撤销申请人放弃后续争取程序,则即便证据存在瑕疵,商标仍得以维持。
三、另提供实务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手段,在积极提供使用证据答辩的同时再报一次注册,这种情况下,只要前面的基础权利尚在,后面的申请大概率能通过。但终商标能否被保留,还要申请人积极使用并有意识的保留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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