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在华赢得商标诉讼 | |||
案由 |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 案号: | (2019)京行终9932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0年12月28日 |
诉争商标 | 在先权利商标 | ||
被告 | 亳州市四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原告 |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
使用商品 | 32类 啤酒饮料 | 指定类别 | 12类 运输工具 |
注册号 | 12963409 | 注册号 | 136402、519749 |
申请时间 | 2013-07-23 | 申请时间 | 无、1989-07-20 |
注册时间 | 2016-05-14 | 注册时间 | 1980-04-05、1990-05-19 |
案情简述 | 四海药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主要经营中药材及农副产品收购。2013年7月23日,该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汽水、豆类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 2017年4月25日,米其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持有的第136402号“MICHELIN”与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在轮胎商品上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诉争商标系对两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淡化在先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米其林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法院判决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米其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米其林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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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验 | 实务中,法院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通常会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即使引证商标此前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其知名度达到相当程度时,法院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也可能给予跨类保护,由此很好地保护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维护商标注册与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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