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67)--此“蚂蚁”非彼“蚂蚁” 商标侵权赔偿三万 | |||
案由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之诉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0年10月 |
原告 | 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 | 济南正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
原告标识 | |||
案件概述 | 1、“蚂蚁”、“蚂蚁搬家”、“ANT”是原告名下注册商标,早于2002年先后获得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 2、被告在其注册网站宣传企业名称中使用“正规蚂蚁搬家”字样,在网站主页公司介绍中载明:“济南正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是成立较早的济南搬家公司之一。是专门从事搬家、运输、服务业的企业……”该网页底部使用“ANT”、“正规蚂蚁搬家”字样。 3、原告认为被告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
一审判决 |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搬家”、“A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正规蚂蚁搬家”、“ANT”的字样。 2、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蚂蚁”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千元。 | ||
专业经验 | 1、当企业遭受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时,应积极维权,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多道程序。一方面表明坚决维权的态度,对潜在的伺机牟利者是一种威慑,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 2、企业在进行商标起名、企业字号命名时应具有主动避让意识,审慎取名,尽量避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重名或高度近似。 3、本案中,尽管被告的企业名称经过了工商登记,但其登记在后,且有攀附品牌恶意,应认定为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则后续面临企业名称变更、产品下架、网站更换等诸多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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