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64)--第1033444号“蜡笔小新及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 |||
争议商标 | 1033444 | 引证商标 | 无 |
申请日期 | 1996年01月09日 | 申请日期 | 无 |
商标图样 |
| 商标图样 | 无 |
指定类别 | 第25类 服装等 | 指定类别 | 无 |
被申请人 | 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 |
案情简述 | 2007年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蜡笔小新”日本国公民臼井仪人创作的系列漫画作品,并许可申请人独占排他性使用。“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和动画片陆续在中国、韩国等投放市场,并获得广泛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恶意抢注,且名下有高露洁、史努比、七喜等国际知名品牌,并在抢注后将其转让牟利,具有明显恶意。 | ||
审查结果 | 商标局经过审查申请人无效理由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终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
专业经验 | l 本案是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判定。 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图样与申请人创作的“蜡笔小新”图样一致。 其次,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本案中,申请人“蜡笔小新”具有较强的读创新刚和显著性,知名度较高,被申请人理应知悉。 后,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和注册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规模性、大批量庆祝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且商标局已多次在异议裁定中对其行为性质进行了有效认定。故属于浪费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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