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60)--AFANTI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 案号: | (2018)京73民终1134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审判时间 | 2015年2月6日 |
诉争商标 | afanti | 在先权利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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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海南阿凡题公司 | 原告 | 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 |
指定类别 | --- | 指定类别 | 第41类学校(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类 |
申请号 | --- | 注册号 | 12327661 |
申请时间 | --- | 申请时间 | 2013-03-26 |
注册时间 | --- | 注册时间 | 2015-03-21 |
案由 |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广告宣传过程中在其代言人衣袖子上存在使用“afanti”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41类“AFANTI”的在先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 ||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AFANTI”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开支5.15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 ||
二审判决 |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服务上实际使用“AFANTI”注册商标,也未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部分,维持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5.15万元的相关内容。 | ||
专业经验 | 该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未使用、被控侵权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不被侵害,并间接保护消费者不被假冒、仿冒商标所混淆误导。如果注册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消费者便无从将该商标与注册人及其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混淆误认也就无从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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