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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60)--AFANTI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2-02-19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60)--AFANTI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案号:

2018)京73民终1134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时间

2015年2月6日

诉争商标

afanti

在先权利商标

002.png 

被告

海南阿凡题公司

原告

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

指定类别

41类学校(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类

申请号

---

注册号

12327661

申请时间

---

申请时间

2013-03-26

注册时间

---

注册时间

2015-03-21

案由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广告宣传过程中在其代言人衣袖子上存在使用“afanti”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41类“AFANTI”的在先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 “AFANTI”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开支5.15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服务上实际使用“AFANTI”注册商标,也未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部分,维持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5.15万元的相关内容。

专业经验

该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未使用、被控侵权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不被侵害,并间接保护消费者不被假冒、仿冒商标所混淆误导。如果注册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消费者便无从将该商标与注册人及其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混淆误认也就无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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