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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59)--第355582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日期:2022-02-19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59)--355582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案由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号

2020)京行终5958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0年12月

诉争商标

001.png

引证商标

002.png

申请号

35558213

指定类别

35类

申请人

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概况

引证商标二、三仅指定部分非核心商品,引证商标一、四、五指定核心商品,引证商标一、五在二审期间经撤销程序已被撤销掉。

指定类别

35类广告类

商标局决定

部分驳回,驳回“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核心商品上的注册。剩余边缘商品通过。

商评委裁定

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产法院

1、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难以区分,构成近似。2、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

1、引证商标一、五全部指定服务已被撤销,不构成障碍。2、由于诉争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专业经验

1、申请商标因在先近似被驳回,应积极采取复审、撤三、转让、共存等法律程序争取,且复审失败后仍有一审、二审可以继续争取。

2、对于企业重要商标不宜直接放弃,应积极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商标驳回或复审失败并不是一个案件的终结,企业还可以继续选择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诉讼,只有通过尽可能多的选择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更有机会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3、对于因近似被驳回,或驳回决定作出后,在对引证商标采取撤三措施的同时应再次提交申请,一则可以有效规避后期的诉讼风险,二则可以规避盲区风险。因当下商标评审速度加快,多数情况下,撤三仍在审查中,评审已出结果。例如本案而言,重新提交的已初步审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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