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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85)--“AWS”标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日期:2022-02-1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85)-- “AWS”标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

2018)京民初127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19年8月22日

权利商标

001.png 

002.png 

003.png 

诉争商标

“AWS”标志

注册号

4249189

8967031

8967030

注册号

原告

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42类;第9类;第35类

指定类别

申请时间

2004年09月01日

2010年12月20日

2010年12月20日    

申请时间

注册时间

2008年02月07日

2011年12月28日

2012年04月14日

注册时间

案由

原告炎黄盈动公司拥有“AWS”商标专用权,通过多年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累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6年8月起,光环新网公司与亚马逊通公司开始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并在该服务上长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业标志。原告认为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未经炎黄盈动公司许可,恶意、强行以“AWS”等标志运营和提供云计算服务,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炎黄盈动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被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审理,北京高院认为,光环新网公司在其开办及运营的“amazonaws.cn”和“www.sinnet.com.cn”网站上对“AWS”标志进行的突出性使用,足以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亚马逊通公司运营的“awschina”微信公众号使用了“AWS云计算”标志,亚马逊通公司在其开办及运营的“amazonaws-china.com”网站亦突出使用了标志,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在“awschina”微信公众号及“amazonaws-china.com”网站上, “AWS”标志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使用的“AWS”标志与炎黄盈动公司主张权利的第4249189号、第8967031号和第8967030号“AWS”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炎黄盈动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终判决被告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炎黄盈动公司第4249189号、第8967031号和第8967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炎黄盈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672.3万元。

专业经验

企业遇到商标侵权时要积极举证,保留证据。

同时,商标保护一定要趁早,避免侵权和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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