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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84)--“米其林”对“美其淋”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日期:2022-02-1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84)-- “米其林”对“美其淋”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争商标

001.png

引证商标

002.png

申请号

12963409

注册号

519749、136402

申请人

安徽省亳州市四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指定类别

32 饮料类

指定类别

12类 运输工具

案由

四海药业公司在第32类“饮料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美其淋”商标,米其林公司通过异议、无效宣告、一审、二审四道程序,历经5年,终将此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异议--﹥失败:2014年10月“美其淋”商标通过初审公告,米其林公司在2015年1月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商标局支持。商标局在2016年5月下发了异议决定,“美其淋”商标获准注册;

无效宣告--﹥成功:2017年4月,米其林公司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6月收到了决定书,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一审--﹥成功:米其林公司不服,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二审--﹥成功:米其林公司不服一审决定,向高院提起上诉,终维持推翻一审判决,“美其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

“米其林”“MICHELIN”经过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美其淋”与“MICHELIN”在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容易将其与“MICHELIN”建立联系,进而削弱“MICHELIN”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米其林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该予以无效宣告

专业经验

1、企业对公司名称应该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并竭力争取;

2、监控到他人抢注商标应及时维权,提出异议申请;

3、由于异议成功率相对不高,即使异议未获成功,对于关键商标仍应该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及积极应诉,用尽法律给予的救济权利;

4、知名商标不仅要做好商标布局,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对名下商标进行监控,对于恶意摹仿、抄袭、傍的行为,要及时打击,维护品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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