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司于 2017年9月对第 20556286号“天府青花椒”商标(以下简称被无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
1. “青花椒”作为申请人名下主要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第17320763号“青花椒及图”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同时,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
【审查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饭店; 餐馆; ”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终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饭店; 餐馆; ”上予以无效宣告。我司代理案件成功。
【典型意义】
企业的核心商标出名后,会有各种近似商标层出不穷,这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商标的监控,及时打击各种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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