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58)- “玛氏”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 |||
案由 |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 案号: | (2019)京行终7008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0-11-27 |
诉争商标 |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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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6828820 | 注册号 | 178814 |
申请时间 | 2008-07-08 | 申请时间 | 1982-09-25 |
指定类别 | 31类 宠物食品 | 指定类别 | 30类 方便食品 |
商标所有人 | 商标所有人 | 玛氏公司(美国) | |
案情介绍 | 2018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无效宣告裁定:玛氏公司的中文商号“玛氏”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宠物食品行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玛氏公司,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 ||
法院判决 | 玛氏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商讯公司不仅在多个类别上大量注册了“玛氏”“MARS”商标,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多个与他人在先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责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上使用“玛氏”、“MARS”商标,并停止在宠物食品及动物栖息用品上使用“玛氏”、“MARS”进行宣传的行为。 | ||
专业经验 | 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结合以下等因素判断原告使用的字号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1)原告字号的知名程度;(2)原告与被告商品的类似程度;(3)原告字号与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字样的近似程度;(4)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5)被告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6)其他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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