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57)-- “Ku Gou酷狗”商标纠纷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诉争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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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7583066 | 注册号 | 4782078 |
被申请人 | 申请人 | ||
指定类别 | 第41类 | 指定类别 | 第42类 |
申请时间 | 2009-07-30 | 申请时间 | 2005-07-18 |
注册时间 | 2011-12-07 | 注册时间 | 2009-02-14 |
案由 | 利丰电器公司于2009年7月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娱乐、夜总会”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Ku Gou酷狗”商标,酷狗公司通过无效宣告、一审、二审程序,终将此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无效宣告--﹥成功:商评委认为利丰公司的“Ku Go酷狗” 在商品使用上不构成侵权,但侵犯酷狗公司对“酷狗”享有的在先商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酷狗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审--﹥部分成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利丰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培训、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健身俱乐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上应予维持,在核定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娱乐、夜总会”上的注册无效宣告。 二审--﹥成功: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Ku Go酷狗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
法院判决 | 利丰公司商标损害了酷狗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而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酷狗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驳回利丰公司上诉,争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
专业经验 | 1、监控到他人抢注商标应及时维权,提出异议申请; 2、对于关键商标应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及积极应诉,用尽法律给予的救济权利; 3、知名商标不仅要做好商标布局,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对其名下商标进行监控,对于恶意摹仿、抄袭、傍的行为,要及时打击,维护品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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