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55)-- “(熊猫)图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号: | (2020)浙0110民初2461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2020年04月26日 |
权利商标 |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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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12723986 | 注册号 | 无 |
原告 | 宜春市华韵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 | 滕州市东沙河天信竹木加工厂 |
指定类别 | 21 | 指定类别 | 无 |
申请时间 | 2013年06月07日 | 申请时间 | 无 |
注册时间 | 2014年10月21日 | 注册时间 | 无 |
案由 | 原告于2009年10月6日原创设计完成“熊猫头微笑地吃竹叶”的熊猫头图案,随即将该熊猫头图案作为商标用于一次性筷子产品上,持续使用至今。原告拥有该商标在筷子上的商标权,并且在筷子上拥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天信竹木加工厂在淘宝开设的“天信竹木”店铺中销售的一次性筷子包装上亦使用了与原告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图形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天信竹木加工厂在与原告注册商标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标识十分近似的图形商标,会使得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的来源,会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竹筷产品的一次性外包装上的“熊猫”图案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涉案商品标识上的熊猫五官细节与涉案商标存在差异,但从整体构图、颜色等方面,涉案商品上的图案标识与涉案商标均较为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造成混淆,故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品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认定天信竹木加工厂系涉案竹筷的生产商,其未经华韵公司授权将同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相同的竹筷产品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终判决被告滕州市东沙河天信竹木加工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 ||
专业经验 | 图形商标较文字商标来说相对抽象,近似认定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企业遇到图形商标侵权时更要积极举证,保留证据。同时,商标保护一定要趁早,避免侵权和被抢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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