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天之蓝”对“君之蓝”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诉争商标 | 引证商标 | ||
申请号 | 14975139 | 注册号 | 3606410、4253363、3606409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指定类别 | 33类 酒 | 指定类别 | 33类 酒 |
案由 |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君之蓝”商标,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异议、无效宣告、一审、二审四道程序,历经4年,终将此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异议--﹥失败:2015年4月“君之蓝”商标通过初审公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商标局支持。商标局在2017年3月下发了异议决定,“君之蓝”商标获准注册; 无效宣告--﹥成功:2017年4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3月收到了决定书,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成功:湖北稻花香酒业不服,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支持商评委所作裁定,“君之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审--﹥成功:湖北稻花香酒业不服一审决定,向高院提起上诉,终维持原判,“君之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 ||
法院判决 | “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应该予以无效宣告,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 ||
专业经验 | 1、企业对公司名称应该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并竭力争取; 2、监控到他人抢注商标应及时维权,提出异议申请; 3、由于异议成功率相对不高,即使异议未获成功,对于关键商标仍应该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及积极应诉,用尽法律给予的救济权利; 4、知名商标不仅要做好商标布局,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对名下商标进行监控,对于恶意摹仿、抄袭、傍的行为,要及时打击,维护品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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