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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天之蓝”对“君之蓝”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日期:2022-01-23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天之蓝”对“君之蓝”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争商标

001.png

引证商标

002.png

申请号

14975139

注册号

3606410、4253363、3606409

申请人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类别

33类 酒

指定类别

33类 酒

案由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君之蓝”商标,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异议、无效宣告、一审、二审四道程序,历经4年,终将此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异议--﹥失败:2015年4月“君之蓝”商标通过初审公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商标局支持。商标局在2017年3月下发了异议决定,“君之蓝”商标获准注册;

无效宣告--﹥成功:2017年4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3月收到了决定书,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成功:湖北稻花香酒业不服,提出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支持商评委所作裁定,“君之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审--﹥成功:湖北稻花香酒业不服一审决定,向高院提起上诉,终维持原判,“君之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

“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应该予以无效宣告,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专业经验

1、企业对公司名称应该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并竭力争取;

2、监控到他人抢注商标应及时维权,提出异议申请;

3、由于异议成功率相对不高,即使异议未获成功,对于关键商标仍应该继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及积极应诉,用尽法律给予的救济权利;

4、知名商标不仅要做好商标布局,更有必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对名下商标进行监控,对于恶意摹仿、抄袭、傍的行为,要及时打击,维护品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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