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案号: | (2020)鲁民终1820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时间 | 020年05月19日 | |
权利商标 | 无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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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 无 | 注册号 | 4573654 | 10029750 |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指定类别 | 无 | 指定类别 | 32类 | |
申请时间 | 无 | 申请时间 | 2005年03月30日 | 2011年09月30日 |
注册时间 | 无 | 注册时间 | 2018年11月21日 | 2012年12月07日 |
案由 | 福建达利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了第4573654号“达利园”商标,并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啤酒、果汁、水、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杏仁牛奶(饮料)、水果饮料、花生牛奶(软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 福建达利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了第10029750号“达利园”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植物饮料、果汁饮料、花生牛奶等。 达利园河北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其他罐头制造和销售等。 福建达利公司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生产、销售标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等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达利园河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万元。 |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已经在中国饮料市场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作为饮料制品的经营者和福建达利公司的同业竞争者,达利园河北公司对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及其经营资源、发展趋势应当知晓,其仍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达利园河北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福建达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判令达利园河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达利园河北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
专业经验 | 企业的商标产生一定知名度后可能会被他人攀附利用,为了避免公司商誉和利益受损,权利人对此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同时平常也要做好商标的管理保护,防止对商标丧失权利而无法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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