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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方麦 F M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4-11-29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完全照搬引证商标中的“M”图形化设计,法院认定构成近似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2)京行申1669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2年09月30日

上诉人

(原审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

山东乡某电器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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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商标

image.png

指定类别

11类 燃气灶等

指定类别

11类 燃气灶等

案情简述

美的集团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13570号图形商标、第14910307号“MIDEA及图”商标、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申请人“美的MIDE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4、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11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未构成近似标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应不会产生混淆。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是其提交的证据目录项“在先著作权利证明”实际上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并非著作权登记证据。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作品创作、权属证明等在先著作权证据,仅凭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标志的著作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美的集团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美的集团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美的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的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M”的图形化设计是三引证商标中较为突出的独特设计,诉争商标完全照搬了三引证商标中的“M”图形化设计。尽管诉争商标中还包含有文字“方麦”,但考虑到美的公司包含“M”图形化设计的系列品牌经过其多年持续使用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而山东乡麦公司作为家电行业的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美的公司包含“M”图形化设计的系列品牌,其实际注册诉争商标的时间不长且使用规模较小等因素,本院认定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如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者不恰当的联想,故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的公司三引证商标中的“M”图形化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已构成作品。美的公司作为包含该“M”图形化设计的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并结合其二审有关已经就该图形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陈述,无论美的公司是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认定其至少与该作品具有利害关系。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该“M”图形化设计,且山东乡麦公司未提供其使用该图形的正当理由或者合法依据,故诉争商标侵害了该“M”图形化设计的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山东乡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驳回山东乡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业经验

商标设计图形跟著作权图形相类似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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