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威名知识产权官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理机构

中华商标协会正式会员单位

关注微信

行业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以案说法--“陇中老百姓及图形”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3-09-08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药店注册包含“十”字标志,易导致公众将其与“红十字”混淆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3)京行终4064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3年06月30日

被上诉人

(原审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原告

蒋某苏

原审第三人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

image.png 

指定类别

35类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案情简述

老百姓大药房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该标识中所含图形与“红十字”标识高度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204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的十字图形的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五)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蒋某苏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包含“十”字标志,与红十字标志高度近似。虽诉争商标除包含“十”字标志外,还有绿叶、 “陇中老百姓”文字等组成元素,但其他元素均呈对称排布,并因此元素布局更突显“十”字标志的中心位置及显著识别效果。并且,蒋某苏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为白底红十字加周围有两条金黄色橄榄枝图形环绕,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会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较为近似,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具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五项的规定,蒋某苏相关诉请理由不成立,原审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蒋某苏的诉讼请求。蒋某苏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绿叶包裹的“十字”图形加周围橄榄枝图形和“陇中老百姓”文字环绕构成,整体呈对称排布,“十”字位于标志的中心位置。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为白底红十字加周围有两条金黄色橄榄枝图形环绕,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会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将其与“红十字”标志相联系,从而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与“红十字”标志相近似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被诉裁定和原审判决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蒋某苏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五项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前述条款所述同“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或者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的名称、图案的情形。申请人注册商标时需注意。


关于我们

威名公司致力于在商标保护、版权保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为公众及企业界提供全面的法律与技术支持,并以造就21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端管理人才为己任,走稳定、可持续性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威名公司已发展成为企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战略级合作伙伴。我们以丰富的从业经验、规范的工作流程、敬业的工作态度,可以在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咨询与专业代理服务。

关注我们
微信

Copyright ©2018 - 2023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09059375号-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808号

  • 首页
  • 联系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