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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CAIKALANG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3-07-24
来源: 上海威名知识产权

“七匹狼及图”构成驰名商标,获两审法院予以同类保护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

2023)京行终2523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

2023年06月25日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东莞市威友服饰有限公司

在先权利商标

image.png 

诉争商标

image.png 

指定类别

25类 服装等

指定类别

25类 服装等

案情简述

七匹狼公司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3429“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第5319994号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

202108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被诉裁定认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超出五年期限,对于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七匹狼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近似商品,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应受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制。威友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了多个狼图形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人非但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摹仿引证商标注册本案的诉争商标,且威友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了多件狼图形商标,基于上述情形,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主观恶意明显。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款的规定,七匹狼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经验

总而言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今后审理知名企业遭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示各大企业及时积极申请注册各企业主动或被动使用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誉,避免反复借助行政司法程序维权,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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